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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购房者维权在行动:购房者权利去哪儿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3-17 13:47

[摘要] 时值3•15来临之际,细数近年来购房者与开发商发生的那些事。通过典型案例的整理和介绍,结合律师的法律分析与专业点评,能够对购房者起到警示和帮助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对开发商起到监督、对房地产行业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开发商罪状七:“一房多卖”

代表案例:上海市某楼盘在客户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又将房卖与他人

2013年12月30日,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认购了房产,现场缴纳了定金2万元,并与房产公司约定2014年1月底签订合同。后又经双方协定于2014年2月16日交付18万首付并签订购房合同。但签约当日,房产商改口称要交20万,21日将房产卖与他人。至今定金未退。

焦景收律师点评: 要求:退定金并且合理赔偿多次来回等等损失。针对该问题,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研究的焦景收律师有以下分析和建议:在预售活动中,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往往是与多人签订“认购书”、故意设置各种障碍不签约、而后与出价高者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行为无疑给购房人带来极大困扰和损害。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那么就能视为开发商存在过错。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购房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返还的定金,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另外,司法实践中,出价高并于开发商签约的购房人由于不存在主观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被开发商“忽悠”的一方很难主张“要回房子”。

后,焦景收律师还建议,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预购协议时,尽量对房屋坐落位置、房款、签订预售合同时间、付款时间、交房时间以及办理产权证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北京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这些条款的预购协议可以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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