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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购房者维权在行动:购房者权利去哪儿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3-17 13:47

[摘要] 时值3•15来临之际,细数近年来购房者与开发商发生的那些事。通过典型案例的整理和介绍,结合律师的法律分析与专业点评,能够对购房者起到警示和帮助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对开发商起到监督、对房地产行业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开发商罪状三:购房者迟迟拿不到产权证

相关报道:某项目4、5栋楼的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0日,但开放商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从而导致两栋楼300多户居民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引发了众怒。

焦景收律师点评: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开发商之所以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很大程度上是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齐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等一些原因造成的。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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