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物业”这个词由深圳特区率先引进使用。30余年来,我国物业管理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相对于起步更早的西方国家,我国物业管理仍然存在着明显不足,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的矛盾突出,物业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漏洞。
英国
政府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
英国的住宅管理机构相当庞大。在大型城市中,大多有住宅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住宅政策和决定建筑指标。执行政策的实际管理机构是住宅局。底层设置住宅事务所,承担修葺和日常管理业务。这样的机构设置充分完善了政府职能,为物业的发展提供了好的环境。
在英国,对于物业管理发挥巨大作用的还有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选择满意的物业公司,任何一个业主都可以随时去税务部门查物业公司的账。而业主大会是用来决策重大事务的,若全体业主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业主都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政府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主管部门介入,认为房屋必须维修,会责令全体业主限期达成共识。如果做不到,政府会组织专业单位维修,但维修费用还是要全体业主强制分担,并加收三成作为政府收入,以此督促业主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促使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全面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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