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物业”这个词由深圳特区率先引进使用。30余年来,我国物业管理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相对于起步更早的西方国家,我国物业管理仍然存在着明显不足,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的矛盾突出,物业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漏洞。
荷兰
物业人员提前介入建设开发
我国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都是在小区建成后,从开发商那里接手物业管理工作。荷兰在这方面却提倡打提前量。
在荷兰,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全方位介入小区的设计、建设工作。开发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议讨论,物业管理单位都必须签到出席,如果未出席,日后某一环节的工程出现问题,政府将会视情追责。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不同表现,荷兰也有很好的奖惩制度,对于规划建设有贡献的会有奖励,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问题的,处罚起来也毫不手软。
总的来说,荷兰的做法让物业管理单位起到了工程监督和质量把关的作用,既保护了业主利益大化,也避免了日后出现问题,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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