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不得“单独”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或者充电……
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租期以及使用功能等,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对于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室内电气产品的安装以及线路敷设符合相关消防、电气技术标准。
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通道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防盗窗的应当能由内向外开启。
每一承租户需按标准配备两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逃生设施;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当配置逃生绳或者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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