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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一夜被"掏空"谁该为消失的钱款负责?

新华每日电讯  2015-05-26 16:58

[摘要] 人在家中,银行卡却于凌晨在异地被支取数万元。持卡人认为银行应偿还损失,而银行却并不认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卡异地消费引发的金融纠纷二审案件。

法院判决支持储户诉请

针对上述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姐有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其银行卡不在山东省昌乐县发生刷卡取款行为的现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因此,不能断定山东省昌乐县取款人所使用的卡片确系伪卡。魏小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银行存在无法辨识伪卡或泄漏信息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小姐的诉请。

魏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报案时间与系争交易发生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不能就此认定存在人卡分离,而且将证明是否伪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由其承担不合理。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法槌落下,支持了魏小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魏小姐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魏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魏小姐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观表示,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比如系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亦不必对上述所有内容均进行举证。“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盛宏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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