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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下老公变房东 女性或成购房半边天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8-17 09:06

[摘要] 婚姻法内容的变化正在潜移默化地转变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等,其中讨论最为热烈的是关于房产认定这一块,它或将改变“丈母娘推高房价”这一长久存在的情况,也令婚姻去除了许多物质因素而变得更为纯净。

婚房署名变纠结 女方左右为难

由此看来,房产证的署名变得异常讲究起来,不同署名方式到底对以后房产的归属有何影响?现将几种署名方式整理如下——

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这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首付款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外地法院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此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和父母”名下: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被认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和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也是这样。

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被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以上种种产权登记的方案,并不存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过,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还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因此,专家建议,当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凭证,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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