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杭高速公路吴兴至德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湖杭高速公路吴兴至德清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湖政〔2021〕25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58.6862公顷(其中耕地239.8769公顷,含基本农田220.9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358.2348公顷(含耕地239.4255公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367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0.60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87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85.943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供地,作为湖杭高速公路吴兴至德清段工程项目建设、改路和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服务设施用地7.3482公顷以有偿方式供地,改路用地0.9096公顷和拆迁安置用地22.010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征地求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不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要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章)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