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1岁的金某某被推选为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分管市场部,主管业务往来、招商引资,一时间事业蒸蒸日上。
2011年,某公司找到金某某的合作社,提出共同开发一个商业项目,并由该公司股东转账给他100万元,希望他在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后于2012年1月,再次通过银行向金某某转账300万元。
“好处费”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很难扳回。
2014年至2015年,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两个公司在当地一座大型综合体的土方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受贿200万元。
2016年,金某某又为寿某等人取得金桥经合社乌鸦塘区块村级留用地的土地开发权上提供帮忙,受贿2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某某还曾为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发一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并于2019年2月1日收受钱款250万元。
根据该涉事项目的历史摇号数据,其在2018年至2020年间,中签率逐渐下降,最后一次推盘中签率甚至低至3%,在富阳算是数一数二的“红盘”。
前前后后,在“受贿”方面,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收受3050万元。除此之外,他也曾企图在司法领域享受“特殊待遇”。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13年,金某某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多次找到杭州市拘留所民警陈某(另案处理)打探案情,先后送给陈某现金100万元和近35万元的轿车1辆,意图让徐某某免受刑事处罚。
2016年至2017年,他又故伎重施,先后为多名涉嫌危险驾驶罪、行贿罪、诈骗罪的人员请托说情,送予陈某现金、车辆等财物,价值人民币一百多万元。
最终,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金某某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罚金人民币6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