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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说,草案修改稿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我省部分市县已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属于重要集体资产的处分,法规应当对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入市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内容:一是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规定入市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9种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这9种事项中,除了“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外,还有8种事项,它们是:年度财务预决算、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出借集体资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宅基地的分配;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这些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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