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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 "跳单"纠纷引爆中介买家矛盾

钱江晚报  2015-08-13 10:01

[摘要] 7月末的一天,朱晓(化名)带着怀孕的太太来到派出所报案。新买的二手房已经入住一周,可期间不断收到一家中介的短信“恐吓”,甚至还被堵到了家门口。

《合同法》的解释:

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约

同样由于价格谈不拢,选择了别家中介从而遭到报复的还有吴先生。

七月下旬开始,吴先生每天不断接到这样的电话:“喂,您好,请问您是否要在信义坊附近购买二手房?”电话多的时候有30多个。直到发稿前,他还和记者打趣道:“还是每天都会有,个人信息已经散播在网上了,没办法控制。不过人比较容易习惯,现在心情好会接起来说谢谢,心情不好就按掉。”

但令他纳闷的是,自己并没有在这些网站上发过类似求购房的帖子,而且上个月中旬他已买好了房子。

通过一番调查,他终将泄漏他个人信息的原因锁定在杭州一家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上。在沟通对峙中,该中介这样回复他:“我带看的房子您看中了,结果你去别的公司成交,这是对我的付出的践踏。”

事实上,和朱晓夫妇一样,吴先生只在这家中介公司看过两次房,并且未签任何协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解释:“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记者也请教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胡增冬律师,他表示:“价格谈不拢也就没有‘单’,能把价格谈下来,只能说明该中介能力更强,这中间存在着中介公司之间竞争的关系。房源虽然是各个网站共享的,但每家挂出来的价格,也未必是终价格。有些中介把价格挂低了,可能也是为了吸引眼球,后还是要看和房东协商的结果。”

尽管法律上有明确解释,但是,泄露了吴先生信息的那家中介公司的一位经理却认为:“即便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在我们中介看来,如果是由我们带去看的房源,买家却在别的中介公司成交了,这样就算跳单了。”

由此可见,尽管买卖双方对于跳单的理解大相径庭,但无论朱晓夫妇还是吴先生,都不是跳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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