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已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居所,随之而来的物业服务类纠纷也频频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呈明显增长态势。经了解,几乎每个小区都存在物业纠纷,且矛盾日益严重,除已涉诉的纠纷外,大量潜在的纠纷也均在排队观望中,一旦全部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社会稳定的冲击隐忧极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已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居所,随之而来的物业服务类纠纷也频频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呈明显增长态势。经了解,几乎每个小区都存在物业纠纷,且矛盾日益严重,除已涉诉的纠纷外,大量潜在的纠纷也均在排队观望中,一旦全部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社会稳定的冲击隐忧极大。
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成为历史痼疾。
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小区规划、配套设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与承诺不符等。由于大部分物业公司原系开发商出资成立,故对于相关历史问题有掩藏袒护之嫌,对于业主的权益受损情况往往装聋作哑、充耳不闻。而业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会简单从情感上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谈,既然历史问题无法解决,那就干脆拒交物业费,从而引发物业纠纷。
二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亟待提高。
部分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确实存在瑕疵。具体表现在公共卫生、绿化、照明、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车位管理等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品质与合同承诺、业主的期望差距较大,甚至有云泥之别。任何小问题,譬如垃圾未及时清理、楼道防盗门损坏、车位被占、车辆被刮擦、装修问题等等,都会成为物业纠纷的导火索。
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交付及明示告知行为不力。
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业主后,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的同时,往往忽视或者不愿与业主交接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事宜。很多业主作为被告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后,往往在庭上称物业服务合同从未见过,对其中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更是一无所知,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暗箱操作,从而更是不愿缴纳物业费用。
四是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主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干什么的,部分小区十几年都未成立过业主委员会,有的甚至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加入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形同虚设以及错误配置,导致其居中协调、监督审查的职能没有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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