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层住宅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却被相邻低层住宅业主认定其挡了自己的阳光,并将高层住宅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采光权。
是采光权还是日照权成焦点
骆朝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采光权的规定还是适用物权法关于日照权的规定。
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海雅苑”项目于2004年报建,2006年12月交付使用。据此,该公司提出,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才开始对阳光权有规定,该法不具有追溯力。
在上诉中,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作出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采光权,而本案所涉的是日照权,一审法院以采光权代替日照权显然是张冠李戴,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在上诉理由中,该公司作此表述。
对此,武汉中院认为,采光权与日照权是虽有不同但互有联系的概念,日照权通常也称为“自然采光权”,两者存在一定的竞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针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该条款列举了常见的相邻关系,但并非仅适用于所列举的相邻关系;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于银海雅苑小区建设之前,该规范已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银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武汉中院称。
今年1月30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批72户业主也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获赔100元的标准补偿。”骆朝辉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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