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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浙江日报  2015-04-21 06:21

[摘要]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流转取得积极成效,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十、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的“四个严禁”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强化耕地执法监督,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占用农地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和示范区划定工作,严禁建设占用,实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引导经营者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实行农业“两区”规划调整省级备案制度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度,农业“两区”内从事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要与农业“两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十一、落实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政策。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生产经营期间不改变用途的,备案长期有效。按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积极探索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新模式,平原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可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配套一定比例的设施用地发展畜牧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省重大产业项目入库审核时要适当降低农业重大项目标准,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统筹完善农民培训相关政策,逐步推进职业农民双证制工作。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逐步扩大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规模,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

十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健全家庭农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新型主体评级制度,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名录,并与农技服务、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挂钩。积极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整合农业服务资源,健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制度,落实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制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支持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与服务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十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和农业主导产业,完善生产服务设施装备,积极开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服务。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及农业生产等综合服务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仓储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职能。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龙头,在村、新型主体建设服务站点,构建与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对接的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制定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组织建设,加大服务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机制创新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宣传、农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司法、税务、工商、档案、测绘、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土地承包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农村财务审计等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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