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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存在争议的不动产或不能登记

长沙晚报  2015-03-27 16:09

[摘要]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公众可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qyj@gtzyzcfl.com.cn">zqyj@gtzyzcfl.com.cn。

登记范围

包括土地和房屋等五类不动产

据介绍,《细则》总计8章137条,以细化落实《不动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依照该《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登记机构

跨县不动产

可在所跨任一区域申请

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细则》特别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进行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对于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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