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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严"新环保法 倒逼企业升级应对

浙江日报  2015-02-11 08:21

[摘要] 2015年1月1日,经修订、被定义为“史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新《环保法》是环境立法上的一座里程碑,集中体现了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有力贯彻落实,有力凸显了对社会呼声和人民群众期盼的及时回应,对于全面深化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六)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强化政府环保责任,目的就是让地方政府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环保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且在第二十六条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1.政府的环境责任

(1)改善环境质量。(2)加大财政投入。(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8)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对政府及部门的约束和责任追究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要求对政府的考评应当有环保内容。

第二,增加信息公开一章,政府是否履职、尽到责任应当向社会公开,将相关信息纳入公众监督。

第三,规定了九项法定问责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七)强化排污单位的环保责任

1.规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来检查,污染企业就停产,一离开,又开工生产,污染企业与环保部门打起了“游击”;有些“三无”企业甚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走了之,之后换个地方“死灰复燃”。为解决环境执法“偏软”问题,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新增“按日计罚”制度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比例失衡,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

对此,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增设行政拘留制度

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方式可以实现管理和制止的目的,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为此,新《环保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同时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该项制度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了较好衔接。

4.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当前,工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监管对象。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排污行为将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保部门监管,有利于社会舆论监督。实践证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企业自觉减少排污、增强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新《环保法》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1.推进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作为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不仅在章总则中有所体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更是在新法中首次单独成章,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逐渐完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3项具体的环境权利。

2.增加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公众关心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普遍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之间矛盾突出,只有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才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举报的本质是公众就环境保护中的现象和行为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新环保法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相对人举报权利,明确了举报对象和对举报人的保护。相对人可以对任何单位及个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或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职行为进行举报。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

(九)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这项制度从无到有,公益诉讼主体也从几家到数百家,主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将有力地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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