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制度已在一些城市实行。国务院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办理居住证,与强制领取的暂住证不同。
“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1984年,中国开始实施暂住证制度。
1995年,浙江实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之后,深圳、上海、成都、昆明、沈阳进行了“居住证制度”的尝试。
2008年3月浙江慈溪、吉林长春废止暂住证实施居住证以来,目前已经有至少10个城市实施这项制度。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09年,浙江省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浙江省废除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
2009年10月1日,浙江流动人口告别长达14年的“暂住”,正式步入“居住”浙江时代。
2010年1月1日起,广州、东莞等四城市取消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
居住证、暂住证功能不一样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浙江领先一步,在省级行政区域中也是实行此措施的。
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实行,根据该条例,居住证分为两种,原有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居住证制度所代替,已取得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持有人最终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同时,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办理居住证,与强制领取的暂住证不同,《条例》规定如当事人未满16周岁或拟居住30日以下的,可依照其本人意愿不发证。原来的暂住证更多的是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而居住证在解决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和权益保障问题,为流动人口较好地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基本服务提供了有效平台。”
居住证的演变
去年10月1日,浙江流动人口告别长达14年的“暂住”,正式步入“居住”浙江时代。
你有资格领“居住证”吗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所谓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不租房子;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同时,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为鼓励外来人员留下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如果取得《杭州市居住证》,可以享受七项权益。
因公务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符合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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