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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杭州积分新政出台!附积分落户全流程,28日起申请 →

新立楼市2021-09-23 15:41:14

2021年9月16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因新旧政策过渡

今年参加积分落户应用的

积分申请受理期适当调整

(受理期为9月28日至10月31日止)

 

从明年开始,参加积分落户应用的

须按政策规定时限

(当年度10月1日前)

完成积分申请受理

 

 

想要参加今年积分落户的小伙伴们

以下的内容

赶紧看好了!

 

 

 新政主要变化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积分“办法”的主要变化

 

01

 
 

提高就业和居住年限分值。

 

① “就业及参加社保”指标由【85分提高到120分】,取消劳动合同10分

② “居住年限”指标由【45分提高到100分】

 

02

 
 

取消收容教育及计划生育的减分指标。

 

03

 
 

强化招商引资贡献。

 

“来杭投资企业”指标由【10分提高到80分】

 

04

 
 

强化社会服务贡献。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5年内)”指标由【10分提高到20分】

 

05

 
 

提高部分减分指标分值。

 

① “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减分指标由【5年内80分/次调整为5年内150分/次】

② “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指标由【30分/次提高到60分/次】

③ “5年内有列入国家、浙江省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指标调整为“存在失信记录的” , 由20分/次提高到40分/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20分/次提高到80分/次】

④ “被强制隔离戒毒”指标【5年内50分/次提高到5年内100分/次】

 

 
 

积分落户“细则”的主要变化

 

01

 
 

新增积分落户申请准入分值。

 

申请人须在11月1日前取得100及以上分值。

 

02

 
 

调整积分落户申报时间。

 

从原3月份的积分落户申请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03

 
 

调整申请流程。

 

明确了先申请积分后申请积分落户的流程。

 

04

 
 

增加地区加分的引导性指标。

 

淳安且户改前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可在积分落户中增加30分的引导积分,由户籍窗口赋分。

 

05

 
 

调整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条件。

 

申请人本人取得当年落户指标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符合投靠条件的,可以办理随迁。

 
 

积分落户全流程

 

 
 

申请积分

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31日,申请积分。

 

备注: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须在2021年10月31日前申请积分、递交全部材料,才能参加今年的积分落户申请。

 

// 积分申请通道 //

线下通道:各区积分申请受理点(节假日除外)。注:今年上半年已参加过积分的申请人,如积分指标材料无变化,无需递交重复材料,但仍需重新递交积分申请。

 

线上通道: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杭州人家园”申请。


// 积分申请需递交材料 // 

详见《2021年下半年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说明》。


// 计分规则 //

可计分指标的对应材料需在2021年10月1日前取得(根据新《办法》,参加积分应用的,指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期积分应用受理起始日的上月首日),其中,捐赠、志愿者服务、荣誉奖项、纳税指标的对应材料需要在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取得。   

 

 

 
 

查询积分

受理的20个工作日后自行查询积分。(如有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视为确认分值)

 

 
 

打印积分有效凭证

获得积分的7个工作日后,可打印积分有效凭证。

 

 
 

递交积分落户申请

11月1日至12月15日(因新旧政策过渡,今年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期延长15天,节假日除外),前往拟落户地的户籍窗口递交积分落户申请。

 

申请条件: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按期取得 100分以上的积分,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

 

公示期结束后,待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积分落户上线分值,统一公布符合当年落户分值人员名单并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60天)。

 

 
 

办理落户

持《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积分落户积分分值表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

 

向上滑动查看政策原文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持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居住证积分应用,是指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积分应用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持有《居住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四、居住证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居住证积分管理政策,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保房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司法、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医疗保障、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积分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六、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括年龄、就业及参加社保、住所及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等;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行为。

七、基础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分。其中,“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指标,选择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分值为0分。申请人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八、积分应用部门应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在开展积分应用时,可以增设重点区域引导性指标,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九、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或变更等手续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十、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十一、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符合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申请人或者委托人、代办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积分应用期间,申请人变更居住地址的,以其申请积分受理时登记的居住证地址为准。

十三、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四、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公安部门根据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在积分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共享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其中,参加积分应用的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得核定总分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提出的,不予受理。

十八、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可按规定享受申请积分落户、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免费体检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十九、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时,也可通过积分应用有序保障。

二十、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积分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权益前,应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公示申请人积分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十一、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十二、若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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