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通过三家中介买房,后选择了一家服务好、费用低的中介,不成想,其中一家‘落选’中介的工作人员接二连三地打电话恐吓我。”“我在一家中介卖房,不想房子被倒卖,我提出终止合同,可中介不返还我房本。”……日前,本报接到家住西焦西区、鑫城小区的业主来电反映在中介买房、卖房、租房时遭遇的种种“骗局”。
消协: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说“不”
昨日,省消协消费者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廉莙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买房、卖房、租房等服务项目,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其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采取种种不合理、违背合同约定、以牟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来达到收费目的,像“落选”中介打来威胁电话,这种行为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背社会道义,消费者有权通过报警或者消协等投诉举报。
就消费者遭遇的卖房纠纷,他认为消费者与买房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过户时又出现了第三方,第三方又没有买房人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对象,消费者有权拒绝过户,如实际卖房人与合同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届时买房人将会因卖房人存在“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将卖房人诉诸法律,对此,卖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他提醒说,消费者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一定要参考其知名度,是不是在工商部门有登记备案,是不是有相关中介服务资质。在与其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收费标准、中介违约责任等相关细则,为日后维权留下书面证据。此外,中介公司对于同业之间的竞争,如果发现同行服务机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说“截单”等,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签订合同一定要做详细约定
针对鑫城小区王先生的遭遇,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说,既然三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卖房者只能向签订合同相对方,也就是买房者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如果在不清楚情况下,卖房者就与其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则未来存在一定的隐患,有可能向原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的如此做法,也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可向工商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投诉。
另外,针对租房者吴女士的遭遇,王律师提醒,在委托中介公司租房时,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就要看清合同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提前考虑到租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并在合同中做详细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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