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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新政 缴物业费水电暖费也能提取公积金

兰州晚报  2015-06-09 16:12

[摘要] 继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25条意见”)后,6月8日记者获悉,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随即发布了“13条措施”,包括了扩大公积金贷款额度、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部分贷款成本费为贷款人“减负”等多个细节。

继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25条意见”)后,6月8日记者获悉,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随即发布了“13条措施”,包括了扩大公积金贷款额度、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部分贷款成本费为贷款人“减负”等多个细节。省中心表示,如此“大力度”的措施是为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积极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条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第二条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第三条异地贷款互认

省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政策。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支持“商转公”

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推进“组合贷”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将积极协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受委托银行,推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减负”降成本

原来由贷款职工本人缴纳的抵押登记费,此后将由省中心承担,进一步降低贷款职工的贷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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