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女士(化名)买房前没有对楼盘周边环境作详细了解,等合同签订后才得知小区一侧将建高架桥,入住后会受到噪音滋扰。她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条款、买卖双方责任不对等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但两度起诉皆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
律师点评:开发商无刻意隐瞒 格式条款同样有法律效力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格式条款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品房买卖缔约过程中,开发商一般均使用相关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作为双方缔约文本,文本未尽事宜常以补充协议形式作为合同附件,条款极少变更。该案除双方另行确定的条款以外,其余条款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合同法》第52、53条)或者提供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方为无效。
该案所涉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购房者对自己所购房屋、小区环境、小区设施、小区红线外环境的了解与知悉。关于小区红线外环境,并不在开发商开发建设的范围之内,确实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变化,只要胡女士稍加注意,便能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双方对于小区红线外环境在知情权上是平等的,故而该约定法院认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胡女士购买涉案房屋前,改造工程选址也已经在政府网站和媒体进行了公示,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所知悉,无故意隐瞒的可能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确定的结果。胡女士所提开发商隐瞒未告知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所以,本案虽然存在格式条款,但不一定无效。故二审法院均作出了同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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