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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中国新闻网  2015-05-28 17:12

[摘要]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3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规定》中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

问:《规定》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短信息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项服务,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垃圾短信治理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制定《规定》,细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明确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息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问:《规定》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3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商业性短信息、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等制度进行了研究。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关电信企业的意见。三是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四是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并组织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和研讨。五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六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5月19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公布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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