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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各种房屋确权 年轻人购买婚房应明确归属

青年时报  2011-08-25 07:56

[摘要]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关于房屋确权的诸多问题,时报记者特意采访多位律师,就各种不同类型的购房方式做了全方位分析。如怎样购房(支付首付、缴纳按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如何保证双方利益等等。

针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关于房屋确权的诸多问题,时报记者特意采访多位律师,就各种不同类型的购房方式做了全方位分析。如怎样购房(支付首付、缴纳按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如何保证双方利益等等。还针对购买婚房的注意事项、婚前协议的重要性等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定义。

>>婚姻中的各种房屋确权

婚前夫妻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按揭

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可获补偿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婷表示,关于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处理方式,是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亮点所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承担按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首付方名下的,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子归属首付方,另一方则按照出资额占房款总额(含增值部分)的比例获得相应赔偿。

夫妻给未成年子女买房,产权登记为子女

离婚时房产归子女所有,不按夫妻财产分割

婚后夫妻双方为未成年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支出,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归子女所有,已经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离婚时,该房产将不按夫妻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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