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开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租赁资金专户使用及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最新要求,加快落实资金监管政策,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保障租户及房东合法权益。
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开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租赁资金专户使用及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要求,加快落实资金监管政策,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保障租户及房东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件显示,共包括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行政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了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的时间及未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理措施。
明确自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明确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明确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企业,将按《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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