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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祖孙对簿公堂 借名购房应事先考虑清楚

每日商报  2017-05-23 16:08

[摘要] 老孙家的房子拆迁已经是10年前的事了。当时,被拆迁的房屋里在册人口只有孙老太一个人。老孙家共有5个子女,孙子小添是老二家的孩子。房子拆迁时,孙老太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就因为这套经济适用房,惹得祖孙俩因矛盾一路打到了法院。孙子说自己是借名买房,但老太太说没这么回事。

老孙家的房子拆迁已经是10年前的事了。当时,被拆迁的房屋里在册人口只有孙老太一个人。老孙家共有5个子女,孙子小添是老二家的孩子。房子拆迁时,孙老太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就因为这套经济适用房,惹得祖孙俩因矛盾一路打到了法院。孙子说自己是借名买房,但老太太说没这么回事。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成立?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孙子要求奶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近日,小添将自己87岁的奶奶孙老太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他觉得奶奶在房子拆迁时就已经和他们一家协商好,将安置房的购买权让给了自己,也就是说他借用奶奶的名义购买了现在这套经济适用房

当时,小添父亲替他办理了拆迁协议、购房合同选房交款及新房交付等全部手续,并支付了25万余元购房款。2011年10月,入住手续办完后,小添装修房屋,便一直和新婚妻子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家庭矛盾自2012年开始。小添称,奶奶对允诺他借名买房反悔了,多次要求他们小两口腾房。祖孙三代的战火越演越烈。

多年来,矛盾始终没有解决,于是小添正式将孙老太告上法院。他认为,他与奶奶之间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涉案房屋几年后就可具备过户的条件,奶奶依约履行合同是完全可行的。

为证实自己所言,小添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经适房购买说明”。当中载明,在平房拆迁之初,孙老太已将此安置房的购买权和今后的产权让给了孙子小添,待日后办理过户手续,落款口述说明人是孙老太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09年。同时,小添还提交了一份2014年底与孙老太的一段谈话录音为佐证。

在小添看来,这几年北京房价涨幅剧烈,奶奶违背当初借名买房的承诺强行要求他腾房,但按照现在的市场价他要购买同样的房子,损失巨大。因此,小添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孙老太返还购房本金及相关费用,并赔偿他涉案房屋的增值和装修损失近180万元。

奶奶反诉孙子腾房并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孙老太却称没有借名买房这回事。据孙老太讲,当初房子拆迁时,给了两个经适房指标,一个就是本案中涉及的这套房,另一套已经登记在了小添父亲的名下,而且有一部分拆迁款也给了小添父亲。孙老太有五个子女,不可能将拆迁款和两个购房指标都给一个儿子。

孙老太称,当初因为小添要结婚,她心疼孙子,只同意他住其中的一套,且小添父母承诺照顾孙老太。但2012年老伴儿去世后,孙老太住进小添父母家,他们却不履行照顾的承诺,还将她逐出家门,孙老太这才要求小添搬离房屋

关于“经适房购买说明”,孙老太说她不识字,后来上了电视调解节目,她才知道这份说明的存在,之后便做了撤销声明。

整个诉讼,孙老太的另一个女儿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案审理期间,孙老太也将孙子、孙媳起诉,要求小两口子腾房,结清物业费、煤气费、水电费,并支付房子使用期间的租金等。

法院判决

借名购买经适房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在2009年和诉讼时的市场价值分别进行了评估。

结合该案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添与孙老太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但由于涉案房屋经济适用房,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孙老太返还小添25万余元购房款,并赔偿小添包括装修费在内的房屋增值损失55.5万余元。

在孙老太诉孙子孙媳腾房案件中,法院判决小添两口子腾退房屋,并将房屋的钥匙、购房合同、相关协议、发票,以及电卡、煤气卡等交给孙老太。此外,小添在法院判决其应腾退房屋后而未腾退房屋期间,应按照每月3500元向孙老太支付房屋占用费。目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均已生效。

案例分析

为何经适房借名买卖无效

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赵法官解释说,2008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一则《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水岭,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适房”,满5年后,可直接上市交易;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若满5年后上市交易,需要先由区县住保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赵法官说,由于所谓的借名买卖实则是为规避限制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所以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济适用房,借名购房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借名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赵法官表示,这从法律上讲叫“缔约过失”。谁存在缔约过失,谁就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孙老太的案件中,由于违反政策规定,借名购房合同被认定,孙老太和小添都有责任,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的50%。对于小添来说他的损失就是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而这个差价孙老太应负担一半。

法官提醒

借名购房应事先考虑清楚

如今在很多老公房的拆迁或房改中,都曾出现过本案中孙老太家的情况。尽管当时的购房价格现在看来实在低廉,但在那个年代仍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钱来。所以经常是其中一个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出钱,约定以老人的指标购房。但后来由于房价上涨,便由此引发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矛盾。

对此,赵法官表示,如果不是涉及经济适用房,又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产生纠纷后,法院通常会按照当初借名购房合同的约定处理。所以,对于老年人来说,如果有子女要借名买房,还是要综合方方面面的情况考虑清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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