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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质量瑕疵拒收房屋 不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中国网  2015-09-08 00:00

[摘要] 实践中,买受人受领房屋前发现房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但此类情形如何处理,不少业主往往不得要领。近日,太仓法院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件值得我们思考。

实践中,买受人受领房屋前发现房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但此类情形如何处理,不少业主往往不得要领。近日,太仓法院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件值得我们思考。

2011年小吕出资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于2012年9月1日交房。2012年8月下旬,开发商通知小吕前来收房。小吕听到部分业主说,房屋存在局部漏水问题,小吕就告诉开发商,等房屋维修好了其才会收房。随后,小吕没有收房。去年9月份,小吕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自2012年9月至今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小区部分房屋确实存在局部漏水情况,但都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对房屋的使用也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法院认为,该房屋取得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已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也按期通知了原告前来收房,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交房义务。根据双方合同,除可因开发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就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小吕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无权拒收房屋并据此要求开发商无限期地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故驳回了小吕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能拒收,其拒绝受领者,则认定为已经交付。买受人不能以拒收房屋的方式主张出卖人交房。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买受人可请求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确实因交付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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