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关于共有住房小编整理10个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1有哪些情形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2 对受让人有哪些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1)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2)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住房补贴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3)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问题3 转让转租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金。转让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转租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
问题4 金由谁缴纳?
答:转让转租金由转让转租人一次性缴纳。
问题5 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哪一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答: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依据《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有偿取得的,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6 同户居住使用人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可申请变更户名?
答:(1)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2)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关系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3)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问题7 “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地址的户籍”中的户籍是否为申请办理变更户名的这套公房?
问题8 “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中的其它住房是指哪类性质的房屋?
答:其它住房是指实物分房。
问题9 “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如何确定共同居住?
答:以户籍为准。
问题10 拟承租人申请办理户名变更、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是否需户籍在该套公房内的使用人同意?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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