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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修改房产开发规定 新房竣工验收前须分户检验

浙江日报  2015-04-28 06:25

[摘要]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出炉,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出炉,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杭州市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于2000年,距今已经有15年了,其中很多条款是根据当时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与目前的管理实际相去甚远,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实际遇到的问题。比如,目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项目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主要模式,项目开发结束就会进行清算、注销,这就导致消费者购房后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该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在管理实践中,商品住房项目虽经开发企业验收合格,但买受人发现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了分户检验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此外,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延期交付违约责任,会将未达到交付标准的商品住房提前交付买受人,从而损害买受人权益。针对这一情况,《规定(修订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该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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