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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办法开始实施 遗嘱继承逐渐增多

央广网  2015-04-10 11:09

[摘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以前,提起公产房过户,很多人都会皱眉头,承租人想在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的承租权给谁是做不到的,因为承租人本人没有这个权利。这造成很多纠纷。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结束了这一尴尬,新规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公产房也可以"遗嘱继承"了。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以前,提起公产房过户,很多人都会皱眉头,承租人想在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的承租权给谁是做不到的,因为承租人本人没有这个权利。这造成很多纠纷。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结束了这一尴尬,新规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公产房也可以"遗嘱继承"了。

这个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第二就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并没有指定承租人的,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以后,原来是不允许指定后续继承人的,指定了也是无效的。新规不仅允许指定,而且指定的后续承租人是顺序的承租人。没有指定的,才按照老规定由近亲属协商一致后由某一人承租人承租。这就是类似于“遗嘱继承”这样一种指定后续承租人方式。

原来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以后,是不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的,因为指定了也无效。承租人去世以后,亲属之间往往会因为公有公产房的承租权产生矛盾,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对此也一般不予理财,不予授予。所以这种纠纷往往是长期存在的,现在新规在规定了,公产房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外,还规定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达成不了一致意见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人、承租权或者处置公有住房,这就有效的解决了这种尴尬,所以市民非常欢迎。在天津市公有住房比较多的河西、河东、南开等区,上述规定实施以后,咨询和办理公有房遗嘱继承的市民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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