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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发通知 严禁对企业以优惠价出让土地

南京日报  2015-04-03 16:10

[摘要] 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市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市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区(园区)也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通知》要求,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区(园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没有国务院文件依据,各区(园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通知》明确规定,各区各部门严禁借招商引资或促进某行业发展之名,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借营造富商安商环境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减免、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我市还将建立政策公开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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