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购房协议书》上是先有文字后有印章,而《保证书》、《确认函》上却是先有印章后有文字,《购房协议书》表明蓝星公司的工作流程一定是先打印文字后加盖印章,《保证书》、《确认函》和《购房协议书》之间存在工作流程上的重大矛盾。张羽回答称,《保证书》是由蓝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出具,《确认函》是由蓝星公司现法定
一家公司莫名其妙被离职员工告上法院,索要巨额房屋折价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袁华之律师和卢立君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成功抗辩,最终使案件反败为胜,为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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