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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中国证券报  2013-04-16 10:07

[摘要] 银监会:银行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银监会:银行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控制地方平台贷款总量,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贷款占比,不高于上年。

《指导意见》强调,各银行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

《指导意见》称,新发放贷款主要投向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60%以上,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另外,农业发展银行平台贷款投向还包括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项目。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同时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的条件。《指导意见》明确,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有关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指导意见》表示,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同时,要求银行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不得为平台债提供担保。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问责机制,对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监管通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所有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此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2012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元,最近两年只增长了2%,总量规模得到了控制。□本报记者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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