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一房两卖"恶意违约 违约房主被判赔90万元

东方早报  2012-07-17 17:42

[摘要] 买卖双方谈好530万元成交的房屋,又被房主以620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名买家。近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90万元。

买卖双方谈好530万元成交房屋,又被房主以620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名买家。近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90万元。

两年前,私营业主李晓相中了一套面积近250平方米房子。与房主金铃签订了居间协议,并支付定金2万元。

同年12月3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商约定房屋转让价为530万元,李晓应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首付房款265万元,剩余的265万元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且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约付款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2010年12月,李晓向金铃支付首款200万元。

2011年1月19日,李晓致函金铃已备齐全部房款,请金铃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而2日后,金铃回函称,由于李晓至今拖欠63万元首付款,故合同应已解除。

李晓将金铃告上闸北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8月,闸北区法院依法判决金铃协助李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金铃提起上诉,同年12月,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2011年10月,金铃竟以6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另一名买主。同年11月底,金铃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李晓第三次走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金铃返还购房款200万并支付利息、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0万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因合同纠纷涉讼后,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二审期间擅自将争议房屋另行处理,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告该行为显属恶意违约行为。鉴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悖,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杭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