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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身后房产拆迁款二女儿领走 兄弟姐妹上法庭

天津北方网  2012-06-12 17:23

[摘要]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涉及拆迁,而拆迁款80万元被二女儿全部领走。其他四个子女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这笔遗产。由于拆迁房屋在购买时有一名子女添钱,而居住期间又有一名子女常年同住,并且父亲先于母亲死亡,所以在分割遗产时状况十分复杂。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帮这五子女理清了这笔“账”。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涉及拆迁,而拆迁款80万元被二女儿全部领走。其他四个子女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这笔遗产。由于拆迁房屋在购买时有一名子女添钱,而居住期间又有一名子女常年同住,并且父亲先于母亲死亡,所以在分割遗产时状况十分复杂。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帮这五子女理清了这笔“账”。

原告万国、万玲、万丽、万强与被告万钟系兄弟姐妹关系。五人的父母万大爷与杜大娘先后于2002年、2010年去世。两位老人身后留有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二居室房屋。据查,这套房产原为两位老人工作单位于1995年左右分配给万大爷的企业产房屋,承租人为万大爷。1995年12月,该房产产权手续开始办理,万大爷夫妇当时交购房款8850元,于1997年1月13日又交付1000元。但因二人没有交回平房一间,所以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该套房产于1995年分配之初由万强与父母共同居住。2000年万强结婚,万大爷夫妇遂将该房屋的大居室作为婚房由万强一家居住,并在阳台处搭建了一间面积约为15平方米的房屋,老两口则居住于小居室。2002年5月,万大爷去世,其家人于同年12月又交付房款1.3万元。因万大爷已经去世,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杜大娘名下。

2006年5月,因房子面临拆迁,万强于同年12月底购买了本市红桥区的一套房屋,与其妻子、儿子及母亲共同居住。此后原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其间万强和杜大娘一直与拆迁安置部门商讨安置事宜。2010年4月,杜大娘因病住院并于同年6月26日去世。据四原告称,他们于2010年7月将母亲后事处理完毕后才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拆迁,拆迁手续系被告万钟办理,拆迁款80万元由万钟领取。四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按照诉争房屋的居住比例将万强一家拆迁安置款划分后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其他拆迁安置补偿款,且鉴于诉争房产购买产权时原告万玲曾出资1.3万元,万强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分割遗产时应当给万玲及万强多分。

被告万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查,被继承人杜大娘曾于2010年5月6日写下字条:“本人将我的房产所有权转给我的二女儿万钟所有。我的房屋坐落红桥区丁字沽某路某号。”并签下本人姓名。四原告认为,上述声明不是杜大娘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结果为:杜大娘于2010年5月6日出具的字条系其本人笔迹。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系被继承人万大爷与杜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述房产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鉴于该房产现已拆迁,拆迁款包括拆迁货币补偿及特殊情况困难补助共计80万元,其中特殊困难补助系发放给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的款项,故仅拆迁货币补偿28.9万余元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即14.4万余元。因万大爷去世后未进行析产,故其所占份额应当由杜大娘、四原告及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原告万强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的大间内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诉争房产的特殊情况困难补助51万余元应分为4份,由原告万强及其妻子、其儿子和被继承人杜大娘每人各得12.7万余元。同时,原告万强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万玲对二被继承人不但尽了赡养义务,且其在诉争房屋产权购买时期曾出资,故万强与万玲在继承万大爷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这部分遗产即拆迁货币补偿14.4万余元,由杜大娘、万国、万丽、万钟各继承2万元,万强、万玲各继承3.2万余元。

杜大娘于2010年5月6日书写的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给被告的字条,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杜大娘无权处分被继承人万大爷的财产,亦无权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和原告万强一家的居住权,故仅其处分其个人所占份额的行为有效,杜大娘去世后其财产份额由被告所有。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万国、万丽各2万元,给付万玲3.2万元,给付万强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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