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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成楼盘营销宝典 认筹优惠仅看起来美

东方今报   2012-03-22 14:42

[摘要] 2008年,赵女士在郑东新区一楼盘缴纳了5万元“认筹金”。可到如今,这个项目还没拿到预售许可证,自然也就没法开盘。赵女士说她很后悔,想要赔偿;我听到后,则是很痛心。现实屡屡证明,认筹优惠,只是看起来很美!

2008年,赵女士在郑东新区一楼盘缴纳了5万元“认筹金”。可到如今,这个项目还没拿到预售许可证,自然也就没法开盘。赵女士说她很后悔,想要赔偿;我听到后,则是很痛心。现实屡屡证明,认筹优惠,只是看起来很美!

据说,“认筹”原引自香港,原本是对开发商、消费者都利好的事:开发商能提前储客,买家能拿到优惠折扣,还能降低一时冲动之下买房的风险。

认筹是个手法,认筹制造热闹,聚拢人气,卖楼的把买楼的胃口吊足。代理商大展营销才华,开发商笑意盈盈收取银两。所以,认筹、解筹几乎成了楼盘营销的宝典。“认筹”在香港实行了几十年,均是规范操作,名声不差。可自打这个概念2002年左右被引进郑州后,“认筹”似乎变了味儿。

认筹活动中,当事双方多数未签协议;即使有协议,通常情况下签订协议时,项目尚未拿到预售许可证。认筹所形成的认筹金不等同于定金,对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或随意提高房价,开发商只需要将排号费返还购房者,不用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赔偿。

这种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发现认筹客户多,便提高房价,把房子按提高的价格卖出去。那么,有些购房者即使后来退房、退了定金,也已在不自觉中成为推高房价的“助手”。

按照目前开发商的普遍做法,认筹金少则三五千,多则一两万,购房者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开发商出具收据,开发商占用认筹资金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规避了国家财务制度对企业流动资金数额的约束,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一种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带有非法融资的嫌疑。

尽管开发商均承诺认筹金可无条件无息退还,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风险来源较多。而且万一遇上楼盘“烂尾”,损失会更惨重。

逢开盘必认筹、交定金等这样不成文的行规之所以风行,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监管缺失。如果购房者还不能在购房前擦亮一双慧眼,那么很有可能最终在无奈中为自己的疯狂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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