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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卖掉怎么办

河南法制报  2011-12-21 15:18

[摘要] 2006年7月,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曾闹过几次离婚,我们婚后有一套房产,但登记在我丈夫一人名下。今年4月,他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出售该房产(与买家签的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6月,当我得知情况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限制交易手续。现在,我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

洛阳陈女士来电咨询:

2006年7月,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曾闹过几次离婚,我们婚后有一套房产,但登记在我丈夫一人名下。今年4月,他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出售该房产(与买家签的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6月,当我得知情况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限制交易手续。现在,我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判决我丈夫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房屋会被卖掉吗?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尽管房产证上未记载你的名字,但如果该房产确实属于你们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应当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丈夫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低价出售该房屋,并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已侵犯你的共有财产权,但是,你已到房产部门办理了限制交易手续,房产无法转移过户,因此,房屋物权不会转移,你不会有什么损失,也就不涉及侵权赔偿的问题。

对于你丈夫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问题。现在,法学界认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当你丈夫取得了你的处分授权,或者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获得你的事后追认,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无效。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会判决你的房屋被他人买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合同与物权取得相分离的原则,你丈夫无权处分你的房屋物权共有权,不等于他无权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即有没有权利处分房屋与他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是两码事,只要合同签订后,合同的条款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以新近的观点,法院也可能判决合同有效。但上面说到合同与物权是两码事,合同有效不等于房屋物权会转移,合同有效,即你丈夫要对合同负责,违约时就得向他人支付违约金,他人要求赔偿损失时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你是无辜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前面说的是他人善意买受你家房屋时合同的效力情况,但房屋未过户,就不存在我国《物权法》百零五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如果他人明知你丈夫未告知你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以低价买房,意图与你丈夫恶意串通侵害你的权利,则该合同无效,法院同样不会判决房屋卖给他人。总之,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法院都不会判决房屋归他人所有。

标签:夫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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