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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大限价房项目爆丑闻 业主纷纷抛售谋暴利

新华网  2011-09-30 22:37

[摘要] 限价房为何“变身”商品房?单位自建房会不会变相成为“特权福利房”?在大规模建设保障房的同时如何确保社会公平?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采访了楼盘开发企业和房管部门,调查限价房“变身”商品房的前因后果。

近日有网帖爆料称,曾是广州限价房项目的风神公社,补交地价“变身”为商品房,价格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800元飙升至6000多元,有业主公开对外出租、出售获得暴利。

限价房为何“变身”商品房?单位自建房会不会变相成为“特权福利房”?在大规模建设保障房的同时如何确保社会公平?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楼盘开发企业和房管部门,调查限价房“变身”商品房的前因后果。

限价房“变身”商品房业主获暴利

近日,限价房“变身”商品房事件受到网民高度关注。在Google里输入“广州限价房变商品房”,可找到约1130000条结果;在百度输入同样的关键词,可找到相关结果约1840000个。

多个网帖称:2006年11月由广州风神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的“双竞三限”(竞地价、竞房价;限户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限价房项目风神花园,位于花都区广清高速新华出口往西厂区附近,土地出让时,政府限定售价不得高于2800元/平方米。

2009年底,风神公社开盘,却摇身一变成了商品房。据称,风神方面向国土房管部门补交了地价,楼盘从此合法“变身”商品房。

在百姓网、58同城网等多家网站,挂有风神公社多宗房屋出售出租的网帖。“地铁口位置、无限”“地铁上、公园里”,挂牌售价一般在每平方米6500元左右。

网友“狡猾的小绵羊”提出疑问:“原来这里是限价房,不知道开发商用什么手段转性质变成了商品房,从定价2800元一直涨到现在的6000元,有人赚大了。”

凤凰网一名网友说:“从开建之初,面积限制就已经被打破,90平方米算小房,100平方米以上洋房比比皆是,还有靠山别墅,原来的限价房怎么建得这么豪华?”

 

限价房“变身”商品房的“前世今生”

“中国网事”记者9月28日来到风神公社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调查限价房“变身”商品房的“前世今生”。

在风神公社附近,一幅“70万4房一步到位”的广告引人注目。走进小区,数十栋红色尖顶的高层洋房耸立着,不时能看见穿着制服的工人走过。销售人员告诉记者:“70万4房是几个月前拿出两三套做特价,早没了,现在均价在6500元左右。”

对于“限价房被出售”的传言,广州风神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晓辉叫冤:“我们是按照合法程序改变的身份,并不像一些人说的"用了什么手段"。”

“广州风神汽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企业工会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成立时章程里就写明不以盈利为目的。2006年,公司出于促进企业发展、留住人才的需要,通过公开形式拿下了广州例限价地,用地面积25万多平方米,出让地价为36767万元,所开发的房子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张晓辉说。

当时,业内把风神公社称为向东风日产职工“定向销售”。

风神公社的建设过程,正是广州市房地产市场风云变幻、价格波动极大的过程,也是广州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剧烈变动的过程。两个的变数是,一,当时限价房购买资格,并未要求具有广州户籍,但到2008年,规定必须有广州户籍,这一政策变动把绝大多数东风日产职工挡在了限价房门外。二,当时地块附近的商品房与限价房价格相差不大,房屋质量还超过限价房,如保利的带装修房屋,均价不过3000多元。许多合资格的企业职工放弃购买限价房,转而在附近购买商品房。广州其他几个限价房项目,甚至出现购房者以种种借口要求退房。限价房政策陷入个尴尬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魏健群跟踪了风神项目的整个转变过程。魏健群告诉记者:“当时这块限价地本来是东风日产公司的工业用地,转变用地性质后作为限价地进行拍卖。当时处于限价房的起步阶段,政策并不完善,2008年初广州市出台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广州户籍人口才能购买限价房,但是东风日产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没有广州户口。”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2008年1月,广州出台《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对比政策出台前的“风神花园”项目等用地的出让公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广州市的限价房政策,主要存在销售对象、户型结构和上市转让限制方面不一致。经过反复协商,开发企业拒绝接受限价房政策。

“在遭遇政策瓶颈后,风神地产公司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改变限价房的性质,转变为商品房,得到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同意。”魏健群说。

2009年1月,风神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出让地价超过5400万元。

于是,限价房摇身一变成为商品房,不仅限价突破了,限户型也突破了。如今在风神公社,出现了限价房与商品房共存的局面:部分2008年以前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限价房,部分是项目“变身”后以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适逢2008年后房价飙升,以小小的“补地价”,以及几年的“开发期”,业主和开发商都获取了巨大的利益。

 

建立“内循环”机制 防止保障房变“特权福利房”

随着保障房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单位自建保障房受到越来越多的网民关注。

网民“你情我愿”的想法颇具代表性:“不管风神变身的案例是否有特殊历史原因,往后越来越多的单位自建房需要进一步规范,不能让保障房变成福利房。”

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说,几年前限价房出台的时候,有着特殊的定位,当时界定为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主要是为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2008年楼市低迷,限价房遭遇尴尬,价格与商品房相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限价房通过一定程序转成商品房,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但是以后的限价房还能不能如此操作,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常住非户籍人口能否享受保障房政策,也应该成为决策者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张晓辉说:“大部分制造业工人都不是本地人,保障房政策也应该惠及他们。但是,员工以优惠价买下的房子如果违规提前出售,事实上很难监管,需要多个部门进行配合。”

业内人士建议,单位自建房应该给予更明确的规范,避免保障房被一些人利用进入市场牟利,侵占国家资源。单位自建房的确权应以单位为主体,个人没有房产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获利;而且没有商品房的人才能分配保障房,确保保障房的“保障性”。

“要建立保障房的"内循环"机制,明确保障房的具体涵盖范围;一旦列入保障房的范围,就要严格居住人群;即使有人退出保障房,这些房子依然要向特定人群分配。从限价房变身案例中我们应进行反省;保障的归保障,商品的归商品,两者之间的通道应该尽快封堵。”陈琳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广州坚持推行限价房政策,有效缓解了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购房需求,一定程度抑制了同区域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发挥了楼市“调节器”的作用。同时,限价房也是一项新举措,在政策执行中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房管部门将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好这些问题。

 

网曝广州限价房变商品房 业主以高价租售获暴利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规范准入审核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严格租售管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加强使用管理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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