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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入狱房产未过户惹纠纷 判决确认归买家

法制报  2010-11-01 17:20

[摘要] 房产交易后卖主入狱,出狱后他拒绝协助办理过户并称房子仍归自己所有。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归买家所有,卖家应协助办理过户。

房产交易后卖主入狱,出狱后他拒绝协助办理过户并称房子仍归自己所有。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归买家所有,卖家应协助办理过户。

朱某诉称,1999年,金某将通州区玉桥北里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自己,房价为7.5万元。

房款付清后,金某将房屋交付给朱某,朱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至今。其间他曾找金某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金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金某出狱后拒绝协助办理过户。为此,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金某协助办理过户。

金某辩称,房屋是1995年单位分给自己的,实行房屋改革后,单位将房屋卖给了自己。2000年初,他认识了名叫“倪稀建”的人。倪提出暂借房屋居住,金某就将房屋借给了他。

同年金某被捕入狱,直到2007年才释放。在服刑期间,其妻发现房屋内有陌生人居住,后得知是朱先生和他的家人,房屋系从“倪稀建”处购买。

金某出狱后发现房产证丢失,于是重新进行了房产登记。他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法庭上,朱某提供了金某收到7.5万元现款的收条。经过笔迹鉴定,金某的签名是本人所书写。另外证人田某出庭作证,称房子是朱某经其介绍从金某处购买的。

通州法院认为,收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认定金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朱某的事实存在。

金某虽否认该事实,但并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他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补办的,而且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从案外人处获得的诉争房屋。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归买家所有,金某应协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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