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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已超8.42万亿 巴曙松:不会爆发债务危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25 17:50

[摘要] 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另外,据债券市场的统计,截至6月末,城投债(含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余额为4882.5亿元,再加上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2670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公开的可计算的总债务已超8.42万亿元。

(来源:中国企业家)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另外,据债券市场的统计,截至6月末,城投债(含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余额为4882.5亿元,再加上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2670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公开的可计算的总债务已超8.42万亿元。根据审计署前期对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的审计,其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债务率超过100%,的达364.77%。

中国地方融资平台的问题之一是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官员兼任,造成了“政企不分”的局面。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城投公司都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产等方式出资设立的,为促使城投公司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服务,地方政府往往委派相关政府官员到城投公司担任要职。虽然这导致了城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但却也密切了与地方政府关系,有利于获取政策支持和优势资源。

地方融资平台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经营性质不明确,经营性资产缺乏,经营收入少。中国地方融资平台大多数既承担了融资功能又承担投资、经营功能,而又以融资和投资功能为主,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强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将大量道路、桥梁以及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地方融资平台,由于这些资产无法产生收入,因此往往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缺乏经营收入,部分区级和县级地方融资平台甚至完全没有经营收入,利润完全来源于财政补贴。

当前,监管部门正着手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分类管理,这有利于规范现有债务,能够起到缓解债务风险的压力。另外,这种加强监管的举措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无度举债的行为。首先,根据规定,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将不得再从事融资业务,地方政府融资主体将受到限制;其次,规定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将受到较大的限制,融资能力将下降;第三,不允许地方财政担保融资,也将降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总体来看,这些规范性要求的出台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现有债务,又有利于控制未来债务的无度扩张,能够较好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合理把握调控力度,防止短期内冲击力度过大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资金化解渠道,可能导致部分地方在建工程后续投资的“断链”而出现半拉子工程。

虽然近两年地方债务增长迅猛,导致目前中国有少量市、县本级债务率偏高,但从水平来看,2009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约为130%,仍处于较合理水平,地方政府债务整体风险不大,全面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小。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债务规范监管,更有利于防范这种全面的地方债务风险。

此外,从债务情况来看,截至2009年末,中国政府总负债为15.7万亿元,约占2009年GDP的48%,日本2010年2月该比例达到229%,2009年末欧元区16国平均水平也达到78.7%,由此可知,根据国际标准比较,中国政府债务风险较小。

也有不少金融机构担心,一旦个别地区出现地方债务危机,以中国现有财政制度,会如何处理?从统计数据比较分析,当前虽然中国少数地方政府在经过快速的债务扩张之后可能财政较为困难,但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良好,2009年全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3.59万亿元,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1倍。如果少数地区发生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应当有能力通过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这些地区进行支援。

(来源:红网)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用于城市建设受到约束和控制之后,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城投公司代替地方政府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共用事业建设等职能。城投公司表面上与政府脱钩,但在实质上与其他国有企业无异(甚至关系更为密切),仍然保留着诸多关联。城投公司通过举债完成政府赋予的职能和义务,政府对其债务仍然负有责任。

地方城投公司在运行中由于举债原因出现了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受到诸多质疑。比如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治理结构、经营性质、总体债务率等问题。其中主要的一点是债务及债务率过高所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及危机。

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另外,据债券市场的统计,截至6月末,城投债(含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余额为4882.5亿元,再加上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2670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公开的可计算的总债务已超8.42万亿元。根据审计署前期对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的审计,其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债务率超过100%,的达364.77%。(《中国新闻网》9月23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虽然中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性质不明确等问题,但“从债务情况来看,截至2009年末,中国政府总负债为15.7万亿元,约占2009年GDP的48%,日本2010年2月该比例达到229%,2009年末欧元区16国平均水平也达到78.7%,由此可知,根据国际标准比较,中国政府债务风险较小”。而且,“从统计数据比较分析,当前虽然中国少数地方政府在经过快速的债务扩张之后可能财政较为困难,但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良好,2009年全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3.59万亿元,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1倍。如果少数地区发生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应当有能力通过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这些地区进行支援。”加上“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分类管理,这有利于规范现有债务,能够起到缓解债务风险的压力。另外,这种加强监管的举措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无度举债的行为。”

巴曙松的分析有“国际标准”做参考,表面看来问题不大。

不过,正如金融危机之前、发生及之后很多盲目乐观的论调一样,理论的分析和支撑、国际标准和经验的借鉴在遇到意外时其实根本不堪一击。

城投公司的产生和兴盛反映了地方对于财政、基础建设、公益事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出路的选择。在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债务、加大城市建设力度的背景下,城投公司就是代替政府的选择。但在这种代替中,真正的政企分开、债务分开实际上做不到,政府与城投的关系仍然隔断不了。也就是说,政府仍然对城投公司的债务负有最终的责任。

在城投公司的实际运作中,更出现了变相的情形。如打着城投公司的旗号,实则行使政府的职能而出除了问题却由城投承担。如安徽望江县就是采取城投名义修建豪华办公大楼。种种不规范的城投的“企业”行为不但会影响城投本身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更是必将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正如巴曙松所指出的一样,城投公司要解决好经营性质、治理结构、监管等问题。但是,仅此是不够的。

首先是债务、债务率及债务危机的判断问题。很明显,城投的债务已经形成一个包含城投、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银行和相关方的债务链条。从危机的产生看,任何一个链条的断裂都将形成巨大的破坏力,这是考虑城投债务问题的根本点。也就是说,按照所谓的国际标准和经验,也许将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而且从改革开放的经验看,我们很多时候就是吃亏在遵循所谓的国际经验而不知因地制宜地加以变通。

其次,必须重视城投公司的经营问题。作为企业,城投公司有着直接的利润目标,这也使城投面临完成企业目标和政府职能的矛盾。城投公司既要承担政府给予的建设任务、职能,还要独立在市场中经营,并以合理的经营架构实现企业的综合目标。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城投要系统考虑,政府也需要考虑城投的现实处境和发展方向。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政府和城投的关系,政府的强力介入将使城投面临债务之外的问题。

再次,在不能完全做到政企分开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给予城投必要的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等支持。既然不能政企分开,实际上政府和城投处于一个篮子里。维持城投的正常运转,保持城投的良性发展,其实政府负有责任。因此,政府需要为城投进行投入,准备为城投偿还必要的债务(即债务准备金)。

第四,完善的管理体制是城投发展的关键。地方政府应该放权城投,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不但是城投作为企业的正常要求,也是避免发生城投债务危机,隔断城投与政府债务链条的必要条件。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完善城投内部的管理机制,真正把城投纳入企业化运作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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