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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住房 杭州等13城为试点

每日商报   2017-08-30 08:52

[摘要] 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又出新招。8月2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联合住建部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文件,确定第一批13个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

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又出新招。8月2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联合住建部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文件,确定批13个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

文件指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房屋的开发,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同时,拓宽集体用地用途,增加农民收入,节约集体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

集体租赁住房可自行开发或入股运营

记者了解到,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文件要求,试点城市要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文件还要求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与征地成本关系。要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不得以租代售和转租 承租人可享公共服务

集体租赁住房怎么租?租房者可享受哪些权益?方案中明确规定,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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