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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实施《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每日商报  2015-12-15 07:05

[摘要] 为了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明年1月1日起杭州将实施《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出租房管理。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析。

今年6月1日,滨江区浦沿街道一起群租房火灾事故,甚至造成了四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为了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明年1月1日起杭州将实施《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出租房管理。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析。

“群租房”被戴上紧箍咒

在对出租房的管理中,“群租房”管理一向是重点也是难点。“集中出租居住房屋因为人数多,一旦发生危险,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杭州市公安局法制综合大队大队长陈靖告诉记者,在《规定》出台前,他们对“群租房”的管理依据和一般出租房是一样的。有时候碰到出租人不配合,要搞清楚十来间房屋里具体住了多少人,十分困难。

现在不一样了,《规定》新增了对“集中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对于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将被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另外,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要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规定》还明确了处罚依据,像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没有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如果不改,出租人是单位的,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个人将面临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陈靖介绍说,如果承租户发现“群租房”里没有火灾探测报警器,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屋主和租客不按规定办事会被处罚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出台,还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在租住房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做哪些事情,您可要看清楚了,因为如果没做到,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按照《规定》的要求,承租人需要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转租居住房屋时,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这样一来,二房东就不能随意的转租房屋了,这对于管理租房市场是很有好处的”陈靖说,承租人如果想增加居住使用人的,也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是说承租人不能随意让其他人也在出租房里租住,此外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还要提醒出租人的是,千万不要以为房子租出去了,出了事就跟自己没任何关系了。出租人还是应该尽到消防、安全督促的义务,否则也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分工

《规定》的出台为的是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行为,保障出租房的安全。可如果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我们又该找谁呢。“有事情找民警,可公安并不是什么事情都能管的。”陈靖说,《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出租房时的职责分工。

比如,市民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可向属地公安机关反映;对违法建筑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住宅小区内房屋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等问题,可向属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用于出租违法建筑物等问题,可向国土或城管执法部门反映。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有相应的责任分工。

此外,《规定》还对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的“小出租单位”和“人均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等做出了明确界定,明确房产中介不能代理三类居住房屋。也就是说,不是什么房子都能用于出租居住的。“像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危房等都不能用于出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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