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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松楼市外资准入 允许境外个人购房

今日早报   2015-08-28 08:17

[摘要] 8月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8月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此外,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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